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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物资拍卖行保税货物委托拍卖合同(参考)
www.110.com 2010-07-17 09:50

保 税 货 物 委 托 拍 卖 合 同

 

委托人: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拍卖人所在地

拍卖人: 广东物资拍卖行有限公司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拍卖物品及保留价:

序号
 拍卖物名称
 规格
 数量
 质量
 拍卖保留价
 
 
 
 
 
 
 
 

委托人确认:拍卖物品的出售已获得海关批准,委托人对拍卖物品拥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拍卖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真实、准确。

拍卖人不得低于保留价出售拍卖物。

第二条在拍卖成交、移交买受人接管前,拍卖物品由委托人保管。委托人应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向竞买人展示拍卖物品及相关资料。

第三条拍卖人应运用海关规定的保税货物网上拍卖系统对拍卖物品进行拍卖:

第四条拍卖人承诺在 年 月 日前对委托拍卖物品进行拍卖。

第五条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按拍卖物成交总额5%的比例向拍卖人支付佣金,佣金由拍卖人直接从拍卖价款中扣除;

拍卖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六条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扣除佣金后)以转帐方式支付给委托人指定银行帐户。拍卖人应书面要求买受人在接到委托人提货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提清拍卖物品。

第七条在约定的拍卖期限内拍卖物没有成交,或者由于买受人违约不提取拍卖物的,委托人可以撤回拍卖物,如需继续委托拍卖的,应签订新的委托拍卖合同。

第八条委托人在收到拍卖人支付的拍卖成交款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买受人提货并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名称、规格、数量和质量向买受人移交拍卖物品。委托人应自行向海关申报并缴纳出售拍卖物品应支付的关税、增值税等,并按拍卖成交价向买受人开具发票。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委托人委托拍卖法律、法规禁止拍卖、没有所有权和依法不得处分、或者未经海关审批的物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拍卖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2.委托人对已知的拍卖物瑕疵未加说明的,应赔偿拍卖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3.在本合同生效后拍卖开始之前,委托人撤回委托拍卖物的,应征得拍卖人同意,并按实际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无故撤回委托拍卖物的,应向拍卖人支付拍卖物保留价 5 %的违约金;

拍卖人在拍卖前的任何时候,对拍卖物经核实后认为依法不宜拍卖的,可以撤除该拍卖物并不再拍卖;拍卖人无故撤除拍卖物,应向委托人支付拍卖物保留价 5 %的违约金;

4.拍卖人逾期向委托人支付拍卖物成交价款的,应向委托人支付应付价款每天万分之五违约金;

第十条如果网上拍卖系统出现故障(包括但不限于导致拍卖无法继续进行或电子记录、资料等数据丢失等),拍卖人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网上拍卖系统开发单位东方口岸科技有限公司也特别声明:网上拍卖平台系统故障所造成的后果都应属于不可抗力,该公司不负责任何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年 月 日止。

第十三条其他约定:

 

 

 

委托人(盖章):拍卖人(盖章):

住所: 住所:广州市越秀北路89号越豪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代理人(签名):代理人(签名):
联系电话:传真:联系电话:020-83858436传真:020-83855833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510055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广州市越秀北路支行

帐号:帐号:82040266610809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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