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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儿戏”是非真相
www.110.com 2010-07-17 09:50

      日前,参与武汉大汉口饭店四个楼面裙房拍卖,并当场成功竞标的几位民营企业家历经一波三折,终于在两年后将此标的过户到自己名下。早前有关所谓委托拍卖者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有“视委托拍卖为儿戏”、“暗箱操作”等说法,经委托拍卖双方摆出的相关证据,证明并无依据。
       据了解,自国家宏观调控后,由于一部分国家调控或限制的企业相继出现危机,各大银行的不良资产大幅上升。为控制贷款风险,华夏银行上海分行迅速组织力量清收不良资产,并从人员、组织、经费等各方面向其倾斜。
      该行资产保全部的人员不无感慨地告诉记者,处置上海宝亿实业公司的武汉大汉口饭店抵债资产,最终实现资产收回实属一件不易的事。

宝亿拖欠 华夏起诉

     武汉大汉口饭店地处武汉闹市中心,原为当地政府招待所,后被上海宝亿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宝亿公司)买断。当时的宝亿公司其贸易、投资经营业务发展较快,尤其在黑金属销量方面在上海同业名列前茅。
      然而,由于盲目扩张加上市场变化,2001年初,宝亿公司的财务状况逐渐陷入危机,这一情况立刻引起了与宝亿有银票业务和贷款业务的华夏银行上海分行(简称上海华夏银行)的注意。
        2001年3月,宝亿公司在上海华夏银行的两笔共计2400万元的承兑汇票到期了,已经对宝亿公司多加留意的上海华夏银行开始了催讨,但历经数月,宝亿公司“按兵不动”,于是,上海华夏银行对宝亿公司及其担保人开展了资产调查,调查发现宝亿公司在武汉拥有大汉口饭店的产权。上海华夏银行及时对宝亿公司提起诉讼并查封冻结大汉口饭店房产,在强势保全工作下,宝亿公司不得不将大汉口饭店建筑面积逾7400平方米的4层裙楼作为抵押,办理了2400万元欠款的借新还旧手续,期限一年。
      一  年后,2400万元抵押贷款到期,但此时的宝亿公司已经负债累累、诉讼连连,根本无力偿还这笔款项。为保障金融资金的安全,上海华夏银行在诉讼调解由宝亿公司分期还款而无任何实质效果的情况下,申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大汉口饭店的抵押房产。
      据悉,宝亿公司老板周鹏当初花了7000多万元买下了大汉口饭店的全部产权,包括16、7层的宾馆主楼、4层裙楼以及诸如锅炉房等的一些辅助楼。除了将裙房出租开店外,宝亿公司并没有正式经营大汉口饭店。但即便如此,由于独特的地理位置和良好的历史品牌,使得大汉口饭店依然成为许多商家眼里的“香饽饽”。

饭店拍卖 一波三折

      然而,谁都没想到,如此一个“香饽饽”,要出手,竟也会好事多磨。
      2003年7月8日和2003年8月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抽签决定正式委托上海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新世纪)以人民币3210万元和2808万元,对大汉口饭店抵押房产进行公开拍卖,结果两次均因无人竞拍而告流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司法解释,2003年9月27日,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将大汉口饭店裙房(武房地证字第9918438号,建筑面积7466.15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4234.32平方米)以人民币2808万元的价格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上海分行。
        至此,上海华夏银行与宝亿公司的债务纠纷终于有了了结。然而,对于任何一家商业银行,只有将抵债资产变现,这种了结才算真正画上了一个句号,因为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限制银行长期持有抵债房地产、股权资产。上海华夏银行资产保全部的员工回忆道:“当时大汉口饭店抵债资产被列为当年处置项目。要求在10月底前完成对宝亿租金的查封保全,尽快进行公开拍卖,保全银行资产权益。”
根据这一工作思路,上海华夏银行资产保全部一边协同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的法官南下武汉向大汉口饭店裙楼租赁户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向银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及违约的法律责任,一边则组织人员马不停蹄地联系拍卖事宜。
        2003年11月,上海新世纪副总经理兼武汉新世纪拍卖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的参股公司,简称武汉新世纪)董事长佘义根主动找到上海华夏银行资产保全部,表示能够利用其在武汉的社会关系资源帮助上海华夏银行尽快实现抵债资产的变现。考虑到上海新世纪曾组织过两次对大汉口饭店的拍卖,对该拍卖标的比较了解,上海华夏银行决定将该房产委托给武汉新世纪拍卖,并于12月8日与对方签订了“委托拍卖合同”。合同规定:拍卖人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在举办的拍卖会上对该拍卖标的进行拍卖;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由委托人于拍卖成交之日起十日内将标的交付买受人;拍卖标的经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拍卖交割之日起15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支付给委托人,支付方式为划款。
     为了弥补格式条款的不足,双方又在合同最后作了补充约定并强调:拍卖人承诺本标的于2003年12月31日前拍出,并将拍卖款划至委托人指定账户。
       2003年12月13日,武汉新世纪在当地《楚天金报》上刊登公告,决定在12月19日假座武汉长江大酒店会议中心对大汉口饭店临街四层房产公开拍卖,要求竞买人交付保证金300万元。
      2003年12月19日,拍卖会如期举行,来自江苏的民营企业家华允鉴、许晓岚以自然人身份,在拍卖会上,出价2700万元举牌顺利拍得大汉口饭店。
        按理,这是个令上海华夏银行满意的结果,虽然最后竞价不高,但毕竟实现了抵债资产变现的目的。但是,事情的进展并不顺利。
     拍卖成交后,上海华夏银行称,由于武汉新世纪没有及时支付拍卖款项,多次电话催促对方履行“委托拍卖合同”于12月31日前如期全额支付到账,并告知对方如果因不能如期到款而使委托拍卖合同特定的年前实现抵债资产变现的目的不能实现,必将导致解除委托拍卖合同的后果。但至12月31日银行营业终了,华夏银行仍未收到分文拍卖款。于是,上海华夏银行视武汉新世纪违约在先,单方面致电对方,解除委托拍卖合同,撤销了委托拍卖授权。
       对此一节,竞买人华允鉴至今坚持认为,造成未及时支付拍卖款是因为当时委托拍卖方迟迟未交标的物引起的。
       而上海华夏银行的另一家客户单位上海东晟物贸公司,在11月中旬从兴业银行手中收购了大汉口饭店部分产权,故一直比较关注大汉口饭店裙楼的转让情况。12月31日晚,当得知武汉新世纪未如期支付拍卖款义务致使上海华夏银行解除委托拍卖合同时,上海东晟物贸立刻向上海华夏银行表达了欲受让大汉口饭店裙楼的一番诚意:东晟公司愿意当即支付首笔收购款1000万元,总额达2600万元的协议价格虽表面上看比拍卖价少了100万元,按国家有关规定,有关过户税费应当由出卖人承担,但东晟公司愿意承担全部过户手续费用(包括银行方应付费用约300万元)。因此,银行实际上是多收益了200万元。

法院调解 资产过户

     然而,上海华夏银行认为正当的解约,并没有引起武汉新世纪的认同和理解。
      2004年1月8日和1月30日,武汉新世纪两次发函上海华夏银行,要求其协助办理大汉口饭店过户给拍卖人华允鉴、许晓岚,并交纳产权交易费。
       2004年4月1日,4月2日,在上海华夏银行明确拒绝的情况下,武汉新世纪分五次开始向银行支付拍卖款合计1984万元,这笔钱与拍卖成交价仍相差716万元。
      2004年7月6日,武汉新世纪见上海华夏银行迟迟不予理睬,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华夏银行履行委托拍卖合同。
      武汉新世纪的“强硬”态度,让上海华夏银行感到了困惑:明明你违约了,却还赖我不履行合同?
       就在武汉新世纪与上海华夏银行法庭上搬道理、论是非的同时,拍卖人华允鉴、许晓岚同样感到了困惑:明明是拍卖会上一锤子定音的买卖,何以生出如此多的变卦来?
      从后来的有关资料表明,这种困惑的症结不仅在于上海华夏银行与武汉新世纪对“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的拍卖成交款支付时间上有不同的理解,而且还另有“插曲”:
       据拍卖人华允鉴、许晓岚2005年5月10日写给本刊编辑部的一份情况说明反映,其之所以一直未取得拍卖标的,是因为武汉新世纪在拍卖成交后,并没有将他们2003年年底前汇入的300万元保证金汇至华夏银行,也没有将他们后来汇入的拍卖余款及时汇给上海华夏银行,直至发生纠纷,武汉新世纪才于2004年4月2日向上海华夏银行汇款1984万元,还有656万元被截留。
      在整个纠纷处理过程中,上海华夏银行了解到华允鉴、许晓岚两人参与大汉口饭店拍卖,使用的都是自有资金或借款,因此,此次的变故可能会导致巨额资产损失,而违约方武汉新世纪显然没有赔偿其损失的能力。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纠纷,上海华夏银行召开了专门会议,决定充当“解铃人”,由上海华夏银行出面做东晟公司的工作,让东晟公司主动退出,并协调武汉新世纪、华允鉴、许晓岚落实资金,满足了对东晟资金占用的补偿要求。
      2004年10月22日,经过庭下多次协商,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武汉新世纪与上海华夏银行达成了调解协议:武汉新世纪在调解书生效之日将余下的拍卖成交款(扣除拍卖佣金后的余款)656万元支付给上海华夏银行;双方根据“委托拍卖合同”约定为买受人办理大汉口饭店裙楼的产权过户手续;本案案件受理、保全费共计28万元均由武汉新世纪负担。
     至此,一起抵债房产拍卖引起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并出现了本文开头那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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