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票据法 > 票据动态 >
非金融企业债券私募发行大有可为
www.110.com 2010-07-16 13:51

  导言: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自1997年成立以来取得了迅速发展,截至2009年底银行间债券市场已有人民币债券余额17.52万亿元,美元债券余额67亿元,发行了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等债券品种,其中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已有定向债券发行,随着我国债券市场发展和非金融企业融资方式需求变化,非金融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已逐渐提上日程。

  非金融企业债券私募发行的积极作用

  (一)有助于我国建设多元化多层次债券市场

  私募债券是相对于公募债券而言的,两者的区别在于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不同,公募债券是发行人用公开形式以同一条件向不特定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私募债券是发行人以非公开的形式向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债券。私募债券对发行人没有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投资者可通过自身途径获取发行人相关信息,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相对简单、审批时间相对缩短。与公募债券相比,企业发行私募债券在提高融资效率的同时,还有利于保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商业秘密。非金融企业私募债券的出现不仅丰富了我国债券市场债券品种,还将满足一部分非金融企业对于减少发行环节、保守企业信息秘密等方面的融资需求,吸引更多的企业通过债券市场融资,这将对我国建设多元化、多层次债券市场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促进我国形成私募专项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已有两个关于债券私募相关规定的规章条款,一是中国证监会2004年修改的《证券公司债[125.46 0.08%]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证券公司债券经批准可以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及成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条件,二是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颁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了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定向发行金融债券。2006年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了证券发行存在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为债券私募发行打开了制度空间,但是对于债券私募的具体制度设计的规范却一直缺位,我国尚无一套法律规章制度对债券私募做出具体规定,非金融企业债券私募发行必将研究探索债券私募发行的管理办法、可行方式,并在实践中检验各项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从而为我国从个体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研究债券私募发行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起到借鉴意义,促进我国私募法律制度建设。

  (三)为民间资本提供新的投融资平台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国民经济蓬勃发展,民间资本日渐丰厚,由于缺少资金运作途径,前几年,我国部分东南沿海城市出现了地下钱庄,这些民间资本游离于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不仅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也因其缺少法律的保障给投融资双方带来较大的不确定因素。为了规范民间投融资,我国已出台相关条例允许民间资本合法注册从事放贷业务,民间资本可通过民间借贷公司实现资金融通,但这只是民间资本融通的一种方式,且投资方限定于民间借贷公司,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非金融企业私募债券的出现不仅为民间资本投融资提供新的途径,扩大了民间投融资主体范围,并且可成为我国吸纳社会富余资金、收编民间金融的新方式,并且由于银行间市场具有完善的市场体系和结算系统,从监管角度来讲,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私募债券将更有利于我国对民间资本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也有利于我国货币政策发挥更有效的作用。

  非金融企业发行私募债券的可行性

  目前我国非金融企业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债券发行经验、与一些银行间市场合格投资者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且现在的银行间市场和结算系统能够支持私募债券发行,这些情况均为我国非金融企业发行私募债券提供了可行性条件。

  (一)已具有一定的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经验

  自2005年短期融资券面世以来,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取得了迅速发展,先后推出了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美元债等创新债券品种。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市场的5年发行发展,带动了我国非金融企业接纳并自发使用债券市场直接融资方式,时至今日,一些发行过多期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已经比较熟悉债券发行的条件和流程,积累了一定的债券融资经验,这将对非金融企业发行私募债券起到借鉴帮助的作用。

  (二)与银行间市场投资者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

  经过近几年的非金融企业债券公募发行,我国有些非金融企业已与银行间合格的非金融企业债券投资者建立良好的承销分销合作关系,在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中,有些非金融企业已经可以对确定承销团成员、分销对象提出企业自身的建议,这将有利于非金融企业私募债券承销团的组建,并且由于私募发行面对的是数量有限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与投资人熟悉程度较高,如有问题基本可以通过谈判解决,不确定因素较少,从而有利于债券成功发行。

  (三)已具备私募债券发行交易所需的场所、系统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已经建立了成熟的市场体系和完善的结算系统,由于私募债券仅在发行对象和信息披露要求上与公募债券存在区别,该市场无需任何调整同样适用于非金融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发行后私募债券的流通转让除了流转对象可能仅限于特定的投资者,完全可以参照公募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托管、清算。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