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网讯 前天,网友“梦婷”在晚报北区社区QQ群(群号:69034026)反映:早上遇到一件堵心的事,开车到凤凰桥街喝牛肉汤,在友谊路邮电局门口停车,有个老年人收停车费,我给了4元,跟他要发票,他说没发票,我说你们收费应当按照物价局标准,他说少收你1元,没有票。我没理会他,后来喝过汤后发现我的汽车后门被人划了一道杠。我问那老年人,老年人说3元钱是场地费,不是看车费,真气死我了。收费不给票,算不算乱收费?
物价局
不给票可向12358投诉
就该网友反映的问题,记者当天下午到现场进行了了解。附近商户介绍,现场一位正在打扫卫生的老年人就是停车收费人。老人姓陈,他说,这里停车收费有两个多月了。记者问他收费有没有票据,他说有,在屋子里。经记者要求,老陈后来给记者看了这本面额为4元的票据。
他表示,所有缴纳了4元停车费的停车人他都会给票据,但有的人只肯给2元、3元甚至1元钱,对这些人就不好给票据了。“没有票据,怎么知道你一天收了多少钱?”记者问。老陈回答,一天一般也就二三十元,自己有数,也会记录下来。
在友谊路邮电局门口路边,记者看到一块停车收费公示牌,上面标明,这里停车收费标准为小型车每次4元。
市物价局服务价格处马先生表示,停车收了费就应该给票据,否则出了问题就说不清了。如果收费人不给票据,当事人可拨打12358价格举报热线投诉。
律师
属保管合同,应保证安全
不过,对于网友反映的停车纠纷一事,收费人予以否认,他说前天没和停车人发生争执,也没发生停放车辆被划的事。但他也表示,停在规定地方的车子自己当然要负责安全,对方如果有票据,可凭票据说话;如果没票据,就说不清了,但自己一般都会保证停放车辆的安全。
停车收取的只是场地费的说法有没有依据呢?
扬州盛祥律师事务所杨青律师认为,停车收费属于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应保证保管物品的安全,所以车辆只要停放在停车收费范围内,收费人就要负保管责任,保证车辆的安全。如此看来,停车人只要缴纳了费用就应该索取票据,因为这是保管凭证。杨青律师同时也提到,在规定场所停车收费和小区的车位费是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属于租赁合同,车辆安全一般和租赁方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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