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国有企业关闭预案审核工作,切实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财企[2001]660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操作规程》(财监[2003]97号)、《关于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1]92号)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凡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计划的在
渝中央企业及原中央所属现下放重庆市管理企业的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均须由财政部驻重庆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重庆专员办)审核后再报送财政部。
第三条 审核工作以中共中央、国务院、财政部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企业关闭破产的政策规定为依据,以财政部《关于印发〈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0]631号)、《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175号)、《关于军工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防[2002]68号)等文件规定和有关会议精神为具体测算依据。
第四条 按照以法行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审核工作,建立审核工作台账和审核工作责任制。
第二章 审核工作程序
第五条 各企业收到全国领导小组批复的关闭破产项目计划后,应尽快编制破产费用预案。编制破产费用预案工作结束后,以公文形式向重庆专员办提出审核申请报告(需附按照财企[2001]660号文要求填写完整的表格),并随文报送以下资料:
(一)凡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领导小组通知规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和《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实施关闭破产的核工业矿山以及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的有色金属矿、煤矿等企业,需按照财企[2000]631号文件要求提供资料。
(二)凡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领导小组通知规定按照《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实施关闭破产的非资源枯竭矿山中央企业,具体包括:原中央所属现下放重庆市管理的有色金属工业、商贸企业,中央军工企业,中央党政机关脱钩企业,军队武警政法机关移交企业等,需按照财企[2001]175号文件要求提供资料。
(三)凡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领导小组下达关闭破产计划的中央军工企业,除按照上述规定提供资料外,还应按照财防[2002]68号文件要求提供资料。
(四)凡经国务院批准,全国领导小组通知规定按照上述文件之外实施关闭破产的其他企业,需按照财政部要求提供资料。
第六条 重庆专员办收到各企业的申报资料后,主办处要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第五条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经办人员要认真做好审核记录和《财政审核工作底稿》,在4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逐级上报,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具体审核程序:
(一)审核小组初审。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核小组。初审工作主要有:
1.查看企业填报和测算的数据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2.运用查账、核对、比较、分析复核、盘点、询问等方法,实地审核企业有关报表、账册、原始凭证和实物资产等,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要以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前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其他相关统计明细账表年末数为依据进行审核确认。经办人员要认真做好审核记录,根据审核记录和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作内容完整的《财政审核工作底稿》,复印凭证等有关资料作为附件,妥善保管审核材料,必要时做好《财政审核询问记录》。
(二)主办处复审。主办处听取审核小组的汇报,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确定,提出复审意见,以签报形式上报专员办。
(三)专员办终审。专员办对主办处上报的复审意见进行审核后,交主办处按照财企[2001]660号文件要求填写《审核意见书》,并加盖专员办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财政部,同时抄送被审核企业及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破产费用预案的组成部分。《审核意见书》内容主要有:审核项目名称、审核时间、基本情况、审核内容、审核结果、需说明的问题、审核人员等。
申报资料不符合第五条要求的,补齐资料后再开展审核工作。
第三章 审核工作内容
第七条 对职工人数进行审核,审核要点为:
(一)要求企业和主管部门重点提供申报破产费用预案前3年(一般为3年)人事劳资报表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会计决算报表。
(二)结合企业人事数据库等档案资料,查看企业在册人员、离厂人员、下岗人员等人事数据库与提供的人事劳资报表有关数据是否一致,根据企业发文登记簿查看企业是否将双解人员、除名人员等纳入申报范围。
审核中要对申报破产费用预案前3年的人员增加情况逐一核实。对其余各类人员档案进行抽查,做到点面结合,确保人员情况的真实性,抽查面不低于30%,看有无将实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1995年1月1日前国家安排的统招统分的大中专毕业生、1991年底前入伍的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1987年底前入学的技校生除外)作为全民所有制职工申报、有无将未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纳入申报范围、有无将不属于破产范围的其他单位的职工纳入申报范围、有无将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计入在职职工的情况等。
(三)抽查职工工资发放表是否与企业职工总人数一致。
(四)抽查年度的职工总人数是否与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一致。
(五)1-6级工伤、工残人员是否经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鉴定,人数是否真实,是否包括离退休人员。
(六)移交社会单位人数是否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是否与有关移交协议规定的人数一致,是否有将移交社会单位职工计入一次性安置职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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