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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办事指南
www.110.com 2010-07-12 16:19

 一、文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0]128号)。
    (三)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纪要(国阅[1999]33号)。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
    (五)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才就业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3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 [2000]631号)。
    (八)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费用测算办法》的通知(财企 [2001]175号)。
    (九)财政部关于军工企业关闭破产费用测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防[2002]68号)。
    (十)财政部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关闭破产测算与审核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176号)。
    (十一)财政部关于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1〕92号)。
    (十二)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破产费用预案审核工作的通知(财企[2001]660号)。
    (十三)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3]97号)。
    (十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二、审核范围
    凡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中央企业及原中央所属现下放地方管理企业的关闭破产项目,均需报经专员办审核后再报送财政部。
    三、审核方式
    审核工作按属地原则就地进行。
    四、审核内容
    审核内容包括:企业职工人数,企业所办学校、医院、公安、供电、供水等生活和公用服务部门等移交部门的移交设施补助费用,资产变现收入,拖欠事项,财政部要求审核的其他内容。
  三、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文件形式的书面申请报告;
  2、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破产项目批复文件;
  3、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情况汇总表(及电子表格)和人员档案;
  4、所在地统计局出具的企业所在地级市上年企业职工年工资水平的证明材料;
  5、所在地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当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证明材料;
  6、关闭破产企业上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决算报告;
  7、审核年度移交单位费用的详细资料,包括收入和成本费用明细账表等;
  8、关闭破产企业资产类项目、应付工资、其他应付款科目明细账表等;
  9、军工离退休人员发放行龄津贴的证明材料;
  10、经批准破产后拟实行职工异地安置的军工企业有关住房补贴的文件材料;
  11、兵器工业(引信、火工品、火炸药、炮弹)企业中火工品生产线和危险品、危险源的处理方案;
    12、拖欠项目明细表(及电子表格);
    13、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变现评估报告;
  14、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操作规程
  1、申请。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企业关闭破产项目计划后,有关企业应及时将关闭破产费用预案报送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审核,由省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文件形式向本办转报破产费用预案。
  2、审核。本办在收到企业关闭破产费用预案申请后,按照“审核小组初审-内审处复审-专员办公会议审定”的程序,一般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3、现场核查。由本办组织人员对相关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五、职能部门、岗位及联系方式
  职能部门:财政部驻甘肃省专员办业务一处
  岗位责任人:李维勤
  联系电话:0931-847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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