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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
www.110.com 2010-07-13 14:29

  所谓管理人,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我国《破产法》首次创设了管理人制度,其第27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对于如何理解善良管理义务,目前认识不清。

  一、善良管理义务与破产管理人基本职责

  善良管理义务的含义并不十分明确。一般可以理解为勤勉、注意和忠实义务。该概念肇始于公司法上的董事义务,其基础一般认为是董事与公司间的委任关系。它指的是董事须以一个合理谨慎的人在相同情况下所应表现的谨慎、勤勉和忠实履行职责。这一概念被延伸至破产管理人。尽管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尚存争议,但是,在善良管理义务方面,破产管理人与公司法上的董事善良管理义务当无大别。因此在履行其职责时,如果破产管理人未尽合理谨慎及忠实义务,就应承担相应责任。破产管理人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对公司的影响力巨大,并且作为破产过程中的企业管理机关,享有法律授予的业务决定权、资产处置权,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破产企业的命运,这与公司董事对公司的重大影响也几无二致。所以,破产管理人善待破产企业利益应当成为一种法定义务。正因为如此,我国《破产法》第27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这应当是我国破产法上所规定的破产管理人的善良管理义务。

  要分析善良管理义务,必须首先明确破产管理人所应承担的职责。只有在职责的基础上方可明确善良管理义务的主要内容。根据我国《破产法》第25条之规定,破产管理人主要有九个方面的职责:一是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是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是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是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是在第一次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是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是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是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所有上述职责,均会涉及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的要求。

  二、我国现行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破产管理人制度尚未正式开始运行,在破产程序中事实上起管理人作用或者说实际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主体是清算组。从清算组

  清算实践的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工作效率低、专业水平低。清算组在破产程序中尚未形成职业化的履职标准。清算组作为事实上的管理人,非职业化的情况非常严重,工作效率总体上不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破产工作的进程和效率。另一方面,实践中的清算组组成情况比较复杂,成员可能来自政府部门、中介机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等等。其中有的人来自与破产有一定关联的法律、会计等专业部门,有的来自与破产无关的非专业部门,二者都不是专业从事破产管理的职业主体,即便目前法律或会计等与破产有一定关联的主体,其是否具备破产管理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也并不十分确定。因此,二者并非都适合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

  二是利益不超脱。清算组成员往往与原企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有的甚至有直接的利益关系,很难确保立场的公正性、中立性或超脱性,从而使破产管理与清算过程中的债权人利益难以得到切实保障。

  三是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权难以行使。由于清算组的组成与政府各部门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因而,清算组的职能在某种程度上具有行政清算的色彩,使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的监督权受到非常不利的影响。在一些具体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的监督流于形式,事实上落空。

  四是责任难以有效追究。我国现行法律较为关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个人违法行为,在规制过程中较为注重严重违法行为以及触犯刑法的行为。实践中,对于严重违法以及触犯刑法的个人追究责任法律依据尚可。但是,对于清算组的违法行为,例如,造成破产财产浪费、破产成本过高或者侵犯了有关权利人权利的行为,由于清算组是临时组织,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破产程序终结后便告解散,因而无从追究责任。

  五是成本控制差。这是现行清算活动中问题比较大的一个领域。有些破产企业已经负债累累,但清算组却不能从善良管理人的角度对清算企业的各项支出作出对企业有利的计算。清算费用及工作报酬等支付不经济,在破产实践中已经成为常见现象。

  六是破产财产处分不公平。我国企业破产实践中,已经出现了一些明显低价评估变卖破产企业财产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破产企业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三、善良管理的基本内涵

  作为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其善良管理义务的基本目标应当是最大限度地实现破产财产最大化,以最低的成本确保破产债权人最高清偿率。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勤快履行职责

  勤快,是破产管理人的一项基本要求。这是因为,破产企业是处于市场社会的一个机体。作为破产企业而言,仍然与市场发生着各种各样的经济联系。在日益高效的市场机制面前,破产企业的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均与破产企业的应对措施之间有着极大的关系。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必须以最高的效率处置破产企业的各项财产、清算债权债务。否则,即可能使企业债权灭失或丧失相关合同利益。

  (二)勤劳履行职责

  破产管理人要完成其管理职责,一要维护好现有财产,确保破产企业财产不被流失或不受到不必要的损害,妥善保护和管理接管的破产财产,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对破产财产的相关信息登记造册;二要积极地核对和清收债权、清理债务,既要及时行使财产,亦要认真甄别别除权;三要了解掌握营业状况,妥善处理破产企业的营业。不少破产企业的营业,如果处理得当,可能增加营业收入,这将极大地有利于增加破产企业的财产,从而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这需要破产管理人勤劳地履行职责。

  (三)勤俭履行职责

  勤俭,意味着降低成本、节俭开支。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谨慎地作出业务支出决定,同时也要求其合理支取报酬。只有做到勤俭履行职责,才可能把破产成本控制在有效范围内。勤俭履行职责要求破产管理人确保共益债务合理化。这是因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根据《破产法》第42条规定,共益债务主要包括履约债务、继续营业债务和管理人职务侵权的债务。如果破产管理人不从勤俭的角度精于计算,则破产企业的支出极易失控,最终损害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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