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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几点设想
www.110.com 2010-07-12 16:16

  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是破产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国外大多数国家早已把自然人纳入到破产主体范围之中。随着现代经济的整体化、规模化、社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在WTO背景下,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在当前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形态下,早已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因而,突破现行破产法狭隘的主体适用范围,制定一部新的囊括个人破产制度在内的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统一破产法势在必行。

  一、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1、完善我国破产制度的需要。一部完整的破产法应当包括个人,个人破产是西方经济发展繁荣的重要原因。只不过是个人破产的放大和延伸个人破产制度的确立,使个人信用得以完善,进而建立企业信用,然后扩及社会信用的新制度之一,也是破产法的目的和宗旨之一。

  2、主体平等、公平竞争原则的体现。各种市场经济主体不论大小、强弱、权属性质,应该一律平等,且从事经济活动时要贯彻公平竞争的原则。由于我国多种市场经济主体并存,且存在很大差异,更应对各市场经济主体的债权给予平等的保护。不能只对法人企业实行破产程序,而对非法人企业特别是自然人群体不予免责。只有将自然人纳入《破产法》中,才能实现主体平等的私法理念及贯彻公平竞争的原则。

  3、司法实践呼吁着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个人破产案件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受理,致使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及时合理有效公平的分配。如果确立此制度,将有利于法院及时有效的处理此类案件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4、与国际私法接轨的需要。从各国破产法来看,个人破产也是所有市场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社会开放度将越大,个人自由度更大,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与国际私法接轨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目前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破产法仅仅适用于国有企业法人,而民事诉讼法第19章扩大到企业法人。2002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也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可见,我国立法上仍坚持的是“商人破产主义”。因此,在我国新《破产法》的起草中,破产程序是否应当适用于企业法人以外的债务人有很多争议,归纳起来大致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和自然人;第二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而不能适用于自然人;第三种意见认为,破产法应当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企业法人和依法核准登记的非法人企业。很显然,以上关于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的分歧,在于是否允许自然人适用破产程序,以及在多大范围内允许自然人适用破产程序。通过上述对个人破产的一般理论的阐述,笔者建议我国采用一般人破产主义,将自然人纳入破产主体范围之内。

  三、构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几点设想

  (一)关于有限制的免责制度

  我国破产法所应承认的免责应当是一种有限制的免责,而不应当是无限制的、当然的、绝对的免责。当然、绝对的免责意味着,只要破产程序一旦终结,无论债务人负有多少债务,也无论债务人是否诚实守信,其所负债务都当然地被免除,这种做法显然不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当然免责制度的适用,导致债务人会极力追求免责利益,即使其有财产清偿债务,他也会想办法移转财产逃避债务,债务人在已经欠下巨额债务且明知自己不能偿还的情况下,还大举借债,最终通过免责制度获得保护,这显然只会加剧债务危机,损害市场经济秩序。在实践中,许多人都把破产当作了摆脱债务的一种方式,造成许多企业或个人不害怕破产,甚至想方设法破产,或主动到政府主管部门“跑破产”,就是因为破产后可以将债务“一风吹”。[14]由此也表明,如果不在法律上确立一种有限制的免责制度,破产免责制度必然会被滥用。因此,我国新《破产法》中应做如下规定:

  1、我国免责制度主要适用于诚实的自然人破产情况。所谓诚实的债务人,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确实是因为经营失败等原因造成的,而不是因为移转财产等欺诈行为或其他不正当原因造成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也没有从事任何违法的不正当的行为。对于诚实的债务人,应当通过免责制度使其获得再生的机会。

  2、免责应当是一种许可免责。关于免责制度的立法例主要有两种:一为当然免责制度,即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后,破产人便自动获得免责,无须提出申请而经法院许可。如果债权人提出履行的请求,免责破产人得以法律规定的免责对抗债权人,拒绝清偿债务;二为许可免责制度。即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后,破产人要获得免责,必须提出申请并经法院许可。各国破产法大都规定了许可免责。笔者认为,我国破产法应当采取许可免责制度,即必须要在债务人提出申请以后,由法院严格审查该债务人是否是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免责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等,而不应当使债务人自动地被免除全部清偿责任。

  3、免责的范围应当受到债务人已经履行的数额的限制,这就是说,在破产案件终结时债权已经获得清偿的比例越高,则免责的范围应当越大。如果债务人清偿的债权数额越少,则应当使其在一定期限内继续负有清偿责任。做出这种限制的主要目的就是鼓励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主动积极地清偿债务。

  (二)关于条件

  按照破产法的一般原理,个人破产可由债权人提出或由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但是为防止债务人滥用个人破产逃避债务及债权人随意申请债务人破产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新《破产法》应规定申请个人破产的具体条件。(15)笔者认为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规定个人破产申请的条件:

  1、债务人申请的应该符合:(1)债务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指的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年满18周岁的公民或年满16周岁以上,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未成年人及成年但长期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涉及个人破产问题。对于债务形成时有行为能力,形成后丧失行为能力或变成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债务人的近亲属可以代其提出破产申请,但法律必须严格监督该申请人的行为是否侵犯债务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债务人的可依法委托代理人提出。(2)必须是对已到期的有效债务丧失支付能力,而且不可能在短期内恢复支付能力。债务就未到期的债务或债务虽已到期但有支付能力申请破产,法院应不予受理。虽然债务已到期且债务人没有支付能力,但可保证在一段合理的时间恢复其支付力的(如有期待财产权等),亦可不申请破产,且债务人可以此对抗债权人的破产申请。(3)对上述支付能力状况,债务人应提供证据证明。(4)债务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其本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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