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破产法 > 破产清算 > 破产清算 > 破产公告 >
公告发出前的审查
www.110.com 2010-07-13 09:13

人民法院发出破产公告,是一种专业性很强而且后果十分严重的事件。公告一经发出,就不好收回,即使事后补充或更正,也都很难挽回和弥补其造成的影响和后 果,这是因为,公告也是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一经发出,就产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会依公告的内容行使相关权利,其造成的影响和后果可想而知。因此,人民 法院在发布公告前应由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员进行论证,重点审查主体和大宗财产是否有遗漏。

  对破产主体的审理,主要是对破产企业的分支机构的审查,查其有多少分支机构,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与主体一同破产的,应当在公告中同时公告。

  一般地说,破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是法人的,或者是破产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其所有财产均应纳入破产企业财产,该分支机构的债权人,按破产程序清 偿,如果该分支机构是独立法人,且不是破产企业全额投资,破产企业作为投资人投入的财产和应得收益应当收回,如果不能收回的,可以转让,另一方在同等条件 下可优先购买。破产企业作为合伙型联营的一方应退出联营,并对退出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联营体的债权人可以参加破产程序,在时,如果因收入破产 企业的投入和应得收益给联营体另一方造成损失,另一方的损失可列为参与破产程序。

  对公告发出前对破产企业主体的审查,一般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一、由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提供企业分支机构的情况并作说明,同时对提供的情况及说明承担法律责任;
  二、从清理、收缴的全部公章、财务印鉴中找寻有关情况,并加以查证、核实;
  三、查询企业工商登记;
  四、由审计人员配合,通过企业财务报表及帐册的反映,让企业法人代表说明其投资去向。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