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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标准协调未果 券商首例破产案延至十一
www.110.com 2010-07-12 16:29

商报讯(记者 苗燕)昨日,一位接近大鹏证券的人士向记者透露,由于上周的“协调会”未就券商破产案件受理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大鹏证券的时间最早也将延迟到“十一”以后。按照原定计划,大鹏证券有望成为首例国内券商破产案件的主角。

9月21日至23日,大鹏、闽发、南方等被正在进行清算的各券商清算组主要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庭长们,以及来自证监会风险处置办主任吴清、证监会机构部主任黄红元、法律部主任王超、刚刚上任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董事长陈共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交易公司总经理助理刘肃毅等人齐聚深圳,就券商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进行了讨论。而这场讨论是业界期盼已久的“协调会”,早在半个月之前,一位从事某券商清算工作的人士就对记者表示:“一切都要看‘协调会’的结果。”

据记者了解,目前部分券商的清算工作已接近尾声。而其进入破产程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破产”,已成为当前被清算券商的共同问题。尽管我国《公司法》及《》对有极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券商破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依然缺位。而此次“协调会”,协调的就是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该如何受理券商破产案件。

一位了解会议内容的人士向记者透露,高院的相关人士在“协调会”上提出了法院受理“券商破产案件”的五大标准:即个人债权债务清偿完毕;资产和账册清理移交完毕;证券类业务处置完毕;保证金缺口补充完毕;员工安置完毕。但该人士透露,双方未能就这一标准达成共识。他说:“其他的条件还说得过去,但是要求个人债权债务清偿完毕过于苛刻。”他解释说,由于券商涉及的个人债权债务问题比较复杂,并且涉及的地域非常广,遍及全国,清算组要清算完毕不仅要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而且没有几年的时间根本算不完。他透露,按照清算组成员之前交流的意见来看,大家普遍认为,只要问题券商的个人债权债务数额得到央行的确认,由央行拿钱出来填补漏洞,证券公司就可以进入破产程序了。

高法方面做出上述决定的道理是:证券公司一旦进入司法破产程序,所有的债权人地位都是平等的,机构债权人和个人债权人必须按比例平等受偿,如果不在行政清算阶段把个人债权债务处置完,留到司法阶段就不能够全额或9折偿付,顶多2到3折,一旦处理不慎,可能引发社会问题。

“我觉得不会很远了,因为已经有这么多券商等待着走这个程序,证监会也不可能无限期地拖下去”,该人士认为。但是这一切,都要等待不知何时才能启动的司法程序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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