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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认定 司法机制取代行政手段?
www.110.com 2010-07-09 15:18

随着中国进入WT0的后过渡期的来临,国际间的市场经济竞争无疑将是越来越激烈,越来越复杂,发挥的作用也将越来越大,但在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 局认定驰名商标名额有限且程序复杂的情况下,通过商标纠纷来认定驰名商标已成为时下不少精明企业既解决纠纷、又进一步树立品牌的“一箭双雕”的最佳途径。
    近年来,在中国已加入WTO和修改了有关律及法规的新形势下,许多企业在遇到、争议、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商标纠纷问题后,在沿用一贯的行政 程序和司法程序处理商标纠纷时,却往往忽略了充分利用现行法律来达到既解决了纠纷、又进一步树立品牌的“一箭双雕”的最佳途径。
    调查显示,广东、福建、浙江三地的企业较其他省份而言,在利用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这一捷径方面已先行一步,并在当地逐渐形成一股较强的趋势。与此同时, 外国企业也在我国根据WTO规则出台有关新的法律法规之后,在商标纠纷案件中借机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和要求,并且讲究策略,从而颇有成效和收获。
    商标纠纷认定多被忽略
    应邀参会的专家指出,随着2001年底新《商标法》的施行,以及我国加入 WTO以来人们的商标意识、维权意识随之不断增强,国内企业或跨国企业之间的商标纠纷越来越多,种类也不断扩展,各种新的纠纷形式层出不穷,案情也越趋复 杂化,并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但在10月 22日至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于珠海市召开的“商标纠纷有效处理与品牌战略高级研讨会”上,与会专家指出,出现商标纠纷也并非都是坏事,比如在新 《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施行之前,国家工商总局的驰名商标评审认定面向全国企业,不仅每个省名额有限,报送国家工商总局的评审材料多且复杂,而且花费不 菲。但如今如果条件具备,巧用商标纠纷可以颇低的费用、在较短的时间内认定驰名商标。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资深会员、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和广东红徽事务所董事长廖俊铭在研讨会上表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最高人民 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企业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定途径除了直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外,巧用商标纠纷也可以认定驰名商标,企业 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依法享有的权利。
    通过商标纠纷认定驰名商标,东南沿海地区走在了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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