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行为也属于《商标法》等52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第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如“华仑天奴”是国际上的一个知名品牌,但在国内,一些企业纷纷混水摸鱼,以各种方式来混淆粗心的消费者,在某商场,就曾经出现过名为“华仑天奴”有限公司生产的服装,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商标为“化伦天奴”,而且该产品还以专柜的形式出现在商场的显要位置。
第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第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标侵权行为在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触犯的不仅仅是《商标法》和有关民商事法律,更触犯了刑事法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依法将追究其刑事责任。[7]其中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四个罪名。以下实例即属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实践中,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较多见,特别是在一些生产性企业较集中的地方,例如我市濮院羊毛衫市场、海宁皮革市场等。濮院镇是全国最大的羊毛衫集散中心,近年来,该市场已由单一的经营模式向生产、加工发展。随着产业链的延长,各种侵犯商标权案件屡禁不止,特别是一些国内外驰名商标。2004年10月26日,桐乡市工商局经检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在濮院镇梅泾路附近查处一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窝点,并顺藤摸瓜,一举端掉同一造假人3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窝点,现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150万件,涉案数量之大为桐乡市有史以来所罕见。据介绍,这些标识有的是假冒国内目前热销的 “恒源祥”、“雪豹”等知名注册商标标识,有的假冒的是“BOSS”、“梦特娇”“皮尔卡丹”等国际知名品牌标识。现场共查获10多个品牌的假冒标识 150万件。这3个造假窝点制假者均为海宁人潘某,此种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商标所有人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给整个羊毛衫市场合法有序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由于潘某将假冒的注册商标标识卖给一些当地羊毛衫经营加工户,给那些知名企业的正常销售带来很大冲击,甚至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三、商标侵权行为高发的原因
笔者认为,导致假冒侵权不法行为日趋突出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高额利润的诱惑。假冒精品名牌产品,通常情况下可以获取400%的利润(如低档酒类)。而且因为品牌效应,销售比较容易。由于高额利润的驱使,致使侵权或假冒精品名牌产品的不法行为屡禁不止,有些不法者虽经多次处罚,但仍然为之。
2、地方保护的滋生。地方保护主义是造成某些地方出现产品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猖獗的重要因素。少数地方只讲经济效益,不讲社会效益;只顾局部,不讲全局;只注意抓经济发展,不重视抓法制建设;有的不惜牺牲国家和公众利益来换取地方和局部利益。有的甚至干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办,不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极少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贪赃枉法,支持、包庇甚至参与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充当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地方保护的狭隘思想和“保护伞”的存在,对精品名牌产品侵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出现起到了滋生和推波助澜的作用。
3、现行法律存在缺陷且执法力度不够。近几年来,为规范市场,虽然我国立法数量逐渐增多,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来确认市场执法和监督管理机构名称、地位、取权与体制。同时,行政执法手段缺乏,难于震慑不法分子。作为商标侵权的一个重要执法部门,当前工商行政管理体制与严格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建设与经济的发展还有不相适应的环节。2004年,我国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但从县级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制工作来看,要进行行政法治建设,还有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地完善和改进。这些问题主要是行政机关内部部门职能、权限之间尚存在交叉现象。由于职能权限划分不很清晰,各部门立足的职能不同,对同样的违法行为,会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即使适用相同的法律、法规,也会做出不同的行政决定和处理结果,因而导致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执行难,打击力度不大;在对侵权、假冒伪劣商品等进行确认时,工商部门的认定权也不完全,在送检涉嫌假冒伪劣商品时,不但收费高、时间长、检测网点不全,而且无严格的程序和规范,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4、重创轻保的消极观念依然存在。企业和所在地政府,争创精品名牌的意识是强的,但却往往只重视创而忽视对品牌的保护。在这方面投入的精力、财力不够,信息不通灵、研究不够、应对办法不多,对执法部门的依赖性太强、期望值太高,主动收集信息、提供情况、提出建议的意识不强。目前在有些企业和地方政府领导人中,还存在不愿过多暴露自己的品牌遭受假冒、侵权的思想,怕暴露多了影响自己的品牌形象和企业效益,因此当遇到这方面的情况时,往往私下低调协商处理。虽然一般的侵权行为属《民法》调整范围,相互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符合法律规定,但一味遮掩反而会导致打击不力。查而不禁,禁而难止。
5、许多消费者偏品牌而不重产品本身,这也是产生商标侵权的一个温床。[8]商标一开始就是用来让顾客识别的,当这一信息被定位以后,顾客就只认牌子而不管其他了。其实,社会发生了分工,商标开始异化,“耐克”、“鳄鱼”等一些国际知名企业认为设厂不经济,便把加工的任务交给了其他生产者,公司则全力创立品牌,并且也不一定做整个市场的营销。但一些消费者只重视商标,而忽视了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品质和内涵,从而导致一些打擦边球的产品得以在市场上走俏。
四、打击商标侵权不法行为的对策及建议
从立法和司法实践出发,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打击商标侵权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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