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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能否
www.110.com 2010-07-08 17:25

  《》第42条 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解申请裁定,这是一项对申请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的限制性规定,体现了在民事法律中一事 不再理的重要原则,即对核准注册前的初步审查公告期间已经提出的,并经商标局裁定或经过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裁定的,如果申请人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 再提起争议要求裁定的,或者虽然前后申请人不是同一人,但申请裁定所依据事实和理由相同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其原因是为了避免造成人力、物力、 财力、时间方面的浪费,以及程序上的混乱和裁定失去法律上效力,以维护注册商标的稳定性。但应该指出的是,如果申请人不是以相同的事实和 理由提出裁定申请的,则不受这一规定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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