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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还是品牌商标(2)
www.110.com 2010-07-09 13:02

号《“乳珍及图”商标驳回复审终局决定书》中最终认为:“乳珍”——词非本商品原料的通用名称,具备区别于同类商品的作用,申请商标整体具备显著特征。因此,终局决定:在第5类医用营养物品上申请注册的“乳珍及图”商标应予初步审定并公告。因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来的不当终局裁定书和核驳通知书不能作为认定“乳珍”属商品通用名称的根据。

    因此,核准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营养物品的第 1240204号“乳珍及图”注册商标有效,原告经国家上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而受让该注册商标后,依法成为该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

    合 议庭法官另认为,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反淡化商标的权利。被告主张“乳珍”是牛初乳素的通用商品名称,但在诉讼中没有举出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被告的这一诉讼 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同时,被告也承认,其奶粉外包装上标明的“乳珍”系指内装的牛初乳素。因此,被告将原告注册商标“乳珍”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于牛初 乳素上,淡化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合议庭法官最终认为,商标权人依法享有制止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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