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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手续与审议(5)
www.110.com 2010-07-09 14:41


法国商标法的规定较宽松,一切可用以识别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标记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标徽、烙印,印花、戳记、插画边纹、图画、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都可以作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的商标。
英国和美国实行商标注册两部制,在A部(主簿)注册的商标较B部(副簿)注册的商标要求严一些。英国商标法规定,凡申请注册为A部的商标,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公司、字号、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以独特的形状表现的;
(2) 申请人自己的或者企业前人的签字式样;
(3) 一个或几个独创的文字;
(4) 一个或几个对商品特性或品质无直接联系的文字,但不得是地理名称或姓氏;
(5) 其他显著特征。

  ◇ 禁用标志

禁用标志(Prohibited Marks)是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或图形。规定禁用标志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害。

几乎每个国家都规定了商标的禁用标志,但数目多少不一。
较多的是日本,日本规定不能申请商标注册的条款有 16项,其中主要包括本国和外国的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及其官方标记,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证章名称或缩写,“红十字”、“红新月”的标记或名 称:地理名称,商品通用名称或造型,他人的姓名、艺名、肖像和企业名称(经许可的除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文字、图形等等。
规定较少的是法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主要有4项: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习俗的图形、文字;国旗、国徽、纹章、勋章及一些官方标记,“红十字”或日内瓦十字图形;直接表示商品性质、用途或带有易于惑众宇样者。
有些阿拉伯国家规定,凡与以色列的标志、象征或徽章相同或相似的图形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国际商标公约或协定也规定了禁用标记的范畴。

商标禁用条款是商标的绝对保护条件(Conditions of absolute protection Lawpanel)。中国和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只规定了商标的绝对保护条件,而英国和美国还规定了相对保护条件(Conditions of Relative Protection Lawpanel)。
英国商标法规定,A部注册的商标要求具有显著特征,而在B部注册的商标只要有区别性就能够通过审查,获准注册。如对于具有其他含义的著名姓氏,在电话簿中出现不到50人次的可以在A部注册,不到100人次的可以在B部注册。
美国和英国一样,在实行商标绝对保护条件的同时,还规定有商标的相对保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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