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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相关问题解析(4)
www.110.com 2010-08-13 16:01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深圳经济特区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员工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拖欠你11、12月份的工资,属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你可以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得到经济补偿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座谈纪要[深中法2006(88)号] 第九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每一合同履行期满由用人单位予以发放“解约补偿金”,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期满终止发放补偿金,后双方依然延续劳动关系的,如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计算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时应以其连续工作年限计发,已领取的上述款项应予以扣除。所以,你与单位每做满一年多发一个月工资的约定,属于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支付;而经济补偿金是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出现后,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支付给你的经济补偿,两者不能等同,更不能相互替代。单位的说法是不合法的。

  咨询者问:我没有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机器,导致机器损坏,单位花了一笔钱才把机器修好,这种情况单位可以要求我全额赔偿吗?赔偿金能否从工资中扣除?

  律师解答: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员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可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全额赔偿经济损失。如果赔偿金额以从工资中扣除的形式支付,单位每月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你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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