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主要强调了5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加强各类调解组织建设。有效发挥企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为主渠道的调解组织各自的积极作用。指导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积极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二是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的相互衔接。指导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加强协调配合,鼓励仲裁机构委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推行调解建议书制度,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就近解决劳动争议。
三是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导,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协调机制。
四是进一步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拓宽调解员来源范围,不断健全激励保障措施。通过法律知识、调解方法和技巧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素质。
五是明确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职责分工,四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共同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
下功夫推动各类调解组织建设
《瞭望》:贯彻落实《意见》,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下一步安排?
杨志明:贯彻《意见》,重在落实。任何文件落不到实处,都是一纸空文。因此,要下功夫推动各类调解组织建设。
下一步,我们准备制定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的政策性文件,在50家大型国有企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示范建设工作,在争议多发的出租汽车、餐饮服务、建筑等行业进行行业性调解组织试点。进一步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
要继续加大基层调解工作力度。重点推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加载调解职能。通过与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大学毕业生就业有机结合,充实基层调解员队伍。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加快推进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将调解作为人事争议处理的主要方式。
要按照《意见》要求,四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共同指导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适合的、有效的调解组织设置和调解方式。
创新往往在活跃的实践中。要鼓励各地大胆进行体制机制创新,攻克难点问题,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新鲜经验,发挥先行先试探索作用,通过各种宣传方式产生“放大效应”,拓展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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