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新机制。这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发展的模式,对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义务教育法》是义务教育得以实施的法律保证。但是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需要相应的机制给与维护,仅仅落实了义务教育的经费还不能保证全体适龄儿童都能接受义务教育,必须建立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其中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对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距离,尤其是与世界上几个高福利的国家相比,差异更是巨大。了解发达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对于我国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确保义务教育的顺利实施具有深远意义。
加拿大是一个福利制度相当完善的国家,政府制定的各种福利政策不仅为国民的生活提供了保障,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也为义务教育的实施提供了重要保障。其中的教育福利制度更是为公民接受各级教育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一、 儿童福利制度——学前教育的保障
加拿大政府为了促进学前教育的发展,提高幼儿成长的质量和水平,制定了一整套的针对幼儿的福利政策,其中的家庭津贴制度、日托津贴制度和单身母亲津贴制度以及免费的医疗制度基本上满足了幼儿的生活和学习需要,对幼儿接受学前教育也起到了鼓励的作用。
家庭津贴又称牛奶金,婴儿一出生就可以领取,一直可以领到18岁,各省或地区对家庭的津贴数额略有差异,但基本能够满足儿童饮食和营养的需要。
日托津贴是政府为父母双方都工作的家庭提供的津贴。加拿大政府提供这种津贴的目的不仅在于鼓励生育,同时也是为了鼓励家长将孩子送到学前教育机构,或由受过训练的保姆帮助照看。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学前教育的发展。加拿大的有关法律规定,12岁以下的孩子不能独自一人留在家里,放学后或假期里,父母双方都工作的家庭必须请人照看儿童。由于政府提供日托津贴,家庭不会因此增加经济压力。
单身母亲津贴是为单身妈妈提供的幼儿津贴,为的是保证单身家庭幼儿的健康成长,减少单身家庭的经济压力。
加拿大的上述福利制度,在减轻家庭经济负担的同时,也鼓励母亲就业,职业妇女为了工作必须把孩子放在学前教育机构里,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同时也鼓励了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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