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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增加伤残津贴和抚恤金(2)
www.110.com 2010-08-12 13:17

  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调整标准

  一、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人均增加40元/月。

  对于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中的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其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低于416元/月的,按416元/月计发。

  二、按《实施办法》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抚恤金标准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保险待遇已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老工伤人员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抚恤金标准后的人均32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为416元/月)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部分的支付结算,按《关于本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规定执行。

  四、尚未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手续,仍按《通知》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抚恤金标准后的人均32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为416元/月)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申请上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确认手续。经确认后,凭确认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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