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二届1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对《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深府〔1998〕61号)第三条、第七条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将第三条修改为:“三属”(烈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当年的年抚恤金标准,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农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基数确定年抚恤金比例。所需经费,除国家下拨部分外,市、区财政各负担50%,由“三属”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按月发给:
(一)属孤老、孤儿且无固定收入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城镇户口的,按不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农村户口的,按不低于全市农村人均纯收入的115%的标准确定;
(二)年老生活困难或子女幼小者,城镇户口的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不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5%,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40%的标准确定;农村户口的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不低于全市农村人均纯收入的95%,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80%的标准确定;
(三)生活一般者,城镇户口的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不低于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5%,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30%的标准确定;农村户口的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按不低于全市农村人均纯收入的70%,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60%的标准确定。
将第七条修改为: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生活补贴,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分别按上列比例确定标准,所需经费,除国家下拨部分外,市、区财政各负担50%,由户口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按月发给:
(一)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生活补贴,按照现行伤残等级和伤残性质,分设14个级差。特等因战伤残军人的生活补贴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或农村人均纯收入的100%确定标准,其他等级的伤残生活补贴标准参照特等因占生活补贴标准按比例递减。
在乡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抚恤金计入抚恤补助标准基数。城镇户口的二、三等革命伤残军人无生活经济来源或月工资低于市、区现定最低月工资标准的方可享受生活补贴。
(二)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分别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建国后入伍三个阶段,凡属城镇户口无固定收入或无生活经济来源,且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25%、20%的标准确定,其中孤老者按不低于45%的标准确定;农村户口的按不低于农村人均纯收入80%、60%、50%的标准确定,其中孤老者按不低于105%的标准确定。
现将修改后的《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印发的《深圳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深府〔1998〕61号)同时废止。
- 上一篇:厦门市拥军优属办法
- 下一篇:湖南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相关文章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联合打击
-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迅速开展严厉打
-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市委政研室关于进一步加强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深圳保险业
-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2005年春运火车票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联合整治交通秩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务车辆交通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度深圳市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从业居民参加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关事业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帮助欠发达村原
-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入我市的员工缴纳超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
-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制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乡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