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社会优抚 > 民政部最新优抚政策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2)
www.110.com 2010-08-11 17:51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70元,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37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3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25%安排补助资金;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按上述补助标准的50%安排补助资金。

  七、此次调整所需中央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地方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牘牘牘

  财 政 部牘牘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