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优字〔2006〕12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全省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按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6〕98号文件中调整后的标准执行。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补足。
二、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生活补助标准。
四、给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所需经费,除中央承担的50%以外,地方承担的50%补助经费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优抚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新标准和老党员生活补贴及时兑现。
附件:安徽省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略)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六年八月四日
附件:安徽省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 │ 建国后至1954年 ││ 抗日战争时期入伍 │ 解放战争时期入伍 │ ││ │ │ 10月31日前入伍 │├────┬──────┼────┬──────┼────┬──────┤│ 现标准│ 调整后标准│ 现标准│ 调整后标准│ 现标准│ 调整后标准│├────┼──────┼────┼──────┼────┼──────┤│ 2680│ 2920 │ 1940│ 2180 │ 1820│ 2060 │└────┴──────┴────┴──────┴────┴──────┘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08月04日 实施日期:2006年08月04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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