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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法律对策(4)
www.110.com 2010-08-16 16:07

  2.失业保险法立法层次过低,法律责任不健全

  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拨付、管理等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手段进行,保险费的筹集、基金保值增值的规定也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失业保险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没有上升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高度,仅仅是失业保险制度实施的一个基本性法律规范,不是失业保险的基本法,法律效力不强、稳定性较差。目前,我国失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且有相当一部分规范表现为意见、通知等形式,还有相当一大部分是由各省市制订的地方性法规,同样缺乏法律上的稳定性、权威性和统一适用性,难以发挥法律规范的作用,无法确保失业保险的有效实施。而且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往往以维护地方或部门利益为目的,立法的技术性不强,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立法的不统一,导致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立法冲突和执法过程中的混乱现象。

  《失业保险条例》在第五章“罚则”一章中仅有4个法律条文规定了失业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在责任的主体、责任的类型、责任的范围、责任的性质等方面的规定都存在严重的不足。法律规范强制力低,失业保险法律实施效果不明显,主要原因是失业保险法律中缺乏相应的责任规范、制裁办法和相应的监管,由于缺乏对违反失业保险法律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罚。

  3.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太低,抵御风险能力较弱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根据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统筹机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市级统筹,即把征收的失业保险基金集中到市,由市里统一安排。虽然比起以前统筹层次有了一定的提高,但还是较低的,部分地区还实行县级统筹。 [10]在许多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是由中央政府进行运作的。 [11]由于我国失业保险统筹层次较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失业状况不平衡等原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失业保险发展极不平衡,存在明显的地域差异,各地在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方面并不平均。经济发达的地区,企业经济效益好,就业形势好,失业保险基金较多;而经济落后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却严重不足,失业人员多,基金的支出也大,这种差异不利于统一制度和集中资金。目前失业保险基金在全国由不同机构分散管理,资金分散,提高了管理成本,失业保险抵御风险的能力减弱。这不仅影响了失业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更不利于失业保险基金的合理有效运用。一般来说,统筹层次越高,抵御经济波动带来的失业影响的能力越强,社会保障的互济就越有保证。 [12]提高统筹层次可以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集中资金、分散风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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