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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失业保险制度之比较(5)
www.110.com 2010-08-16 16:07

  五、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和发放标准之比较

  德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如果失业者具备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就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从失业者正式向劳动局申报失业之日开始支付,领取时间的长短根据失业者失业前的工作和失业者的年龄确定。享受失业保险的待遇是78天~832天。【1】(P83)德国失业保险标准的确定主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纯工资,二是有无孩子,在具体发放时作区别对待,从而以体现公平性。同时,《就业促进法》还规定,如果一个失业者在自己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期限之内重新就业,在今后7年之内,一旦他再次失业还可以将原来应享受而未享受的期限加上。但两次享受期限相加不得超过所应享受的最高天数。另外,如果失业者由于自身过失而被扣除失业保险金时,也要相应缩短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

  我国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1)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3)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2000】8号)等有关规定,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第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失业保险条例》发布后的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第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相应的根据累计缴费时间分不同的档次划定。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确定。就我国目前实际情况而言,对失业人员生活保障程度不宜过高,如果太高,可能会导致一些失业人员产生依赖失业保险金的心理。同时,也不应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低于这个标准,难以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六、失业保险金使用方向之比较

  在德国,失业保险金的使用体现在三个方面:即保障就业岗位,支付失业救济金和职业促进费用。

  1、保障就业岗位。主要表现在短工时的补贴方面,企业开工不足会引起雇员工资减少,为了弥补这种损失,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提供补偿:(1)由于不可以避免的经济原因造成的停工;(2)至少有1/3雇员的工作时间在四周内损失了1/10以上;(3)已经在劳动局作了备案的停工。补偿的金额,要使开工不足时的净收入增加到原收入的一定比例,有抚养孩子义务的雇员为68%,【1】(P83)其他为63%。此外,有恶劣气候补贴以及其他一些创造就业措施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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