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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
www.110.com 2010-08-12 17:13

  发文单位: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文  号: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24

  执行日期:2007-10-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前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着眼于促进社会和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在2008年底前,全市基本建立起与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分步推进。各地要根据现阶段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经济发达地区要尽快建立并率先实施,其他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

  2.多方筹资,持续发展。按照个人、政府等多方负担的原则,建立起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的筹资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等经济组织为农民参保提供补助。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支持和投入,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建立健全资金储蓄积累的良性循环机制,促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3.保障基本,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可低标准、保基本起步,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在参保人员个人能接受、政府财力能承受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同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建立相应的缴费和待遇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4.政府引导,积极推动。在推进实施过程中,既要尊重农民的意愿,又要加大工作力度,通过政策引导和加强宣传工作等措施,积极鼓励农村居民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二、制度内容

  (一)范围对象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年满18周岁以上人员,重点对象为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的中老年农民。

  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含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已符合按月享受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已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以及根据国家、省、市规定已按月享受各类生活费待遇的人员,不列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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