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五大建议(4)
www.110.com 2010-08-12 16:50
五、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建议《工伤保险条例》第第五十五条修改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
(二)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或者故意将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不认定为工伤的;
(三)超出工伤认定时间不认定工伤的;
(四)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五)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接受请吃及其他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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