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立法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目前世界上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
我国于1951年由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案例》,初步建立了对职工生老病死伤残的保险制度。这是我国第一个包括工伤、死亡遗属等社会保险在内的全国性统一法规,职工工伤保险作为劳动保险的一部分,在我国企业中实施。经后随着职业病伤害日渐突出,1957年由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后来于1987年由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重新颁布了这一法规,扩大了对职业病保护的种类。扩大到9类99种疾病都属职业病的范畴而予以实施保险。
1978年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职业伤害保险的立法得到了逐步改善,对过去不合理的规定作了调整,扩大了保险范围,进一步明确因工负伤治疗与疗养期间的其他费用及工伤补助及抚恤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特别是劳动关系的不断变化,对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伤保险也在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1996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同年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这对促进工伤保险的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在进一步健全工伤保险立法方面,我们总结了建国后工伤保险立法的经验与实践,于今年四月,由国务院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这既是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经验的总结,又适应了市场经济下的客观要求。
《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其重要意义在于,一、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工伤保险法制,明确规定了我国工伤立法的宗旨和指导原则,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和使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以及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责任,这使工伤保险工作纳入到更完备的法制轨道之中,有利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二、可以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条例明确地规定了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保险待遇和工伤认定的范围,可以避免用人单位规避工伤的确认,以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其应当获得的物质帮助。三、有利于及时依法处理工伤事故。有了《工伤保险条例》的各项规定,可以减少有关工伤争议的扯皮现象和矛盾迟迟无法解决的问题,可以更好地遵循条例解决冲突与争执。
三、认真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徒法不能自行”。《工伤保险条例》虽然制定的很好,但在实际生活中要发挥良好的作用,还有待于社会上对它的贯彻实施予以高度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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