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参保人患门诊特定病种符合规定的,可申请办理特定门诊。参保人应凭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社保经办机构指定办理特定门诊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关于特定门诊的有关规定,不得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开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特定门诊得到批准后,参保人方可到指定的定点机构就诊、购药。
参保人转换医保险种后,特定门诊待遇按新参加的医保险种规定执行。
门诊特定病种目录及基本医疗费用限额标准见附件。
第二十条 意外伤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保基金应予以支付:
(一)己方责任(不含工伤、自杀、自残、酗酒、交通事故及由此造成的伤害和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的伤害)。
(二)三个月后经公安部门处理无法认定责任人或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
第二十一条 申请医保救助的参保人原则上应在第二年6月份前,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或社保所提交《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救助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医保救助,申请上一年度医保救助的截止时间为第二年12月31日。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当年住院自付费用情况和《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准,在30个工作日内将医保救助金划入申请人金融账户。
第二十二条 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作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机构。定点医院应按规定成立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公室,配备1至2名工作人员专人负责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指定专人负责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有单位领导分管。
惠城区范围内定点机构的确认和考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服务协议由市、惠城区社保经办机构共同签订。
第二十三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从本单位各种经费中为未成年人报销医疗费。
参保人终结医保关系时,除参保职工的个人账户余额可提取现金外,其余均不予退还。
参保人因病造成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到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社会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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