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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医保可自由转移
www.110.com 2010-08-12 15:53

  省人社厅获悉,江苏、浙江、安徽3省正在探索长三角医保关系转接的办法,《关于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已在3省印发,本月起开始实施。这意味着今后在长三角地区“跳槽”,医保关系可以“带着走”,转移接续后,在新就业地享受医保待遇。

  7月1日起医保可“全国漫游”

  据悉,人社部近日出台的《暂行办法》规定,从今年7月1日开始,流动人员跨省就业时可以转移自己的医保关系,个人账户可以跟随转移划转。除医保关系可跨省转移之外,随参保人身份的变化,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不同类型的医疗保险关系,也可互相转移。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参加当地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回农村后可带回,转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而且不会中断。

  为保证转移接续信息顺畅简便,人社部将会同卫生部设计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凭证,身份证号码是参保人员的唯一识别码,参保人转移医保关系时,只需要向社保机构出示,参保信息即可得到及时更新。

  本月起长三角医保可转接

  昨日记者获悉,《关于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经长三角地区社会保障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安徽、浙江三省已印发了该《意见》,从本月起实施。在转出地已经参加职工医保,后因跨地区就业,医保关系需随同转移,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均可将自己的医保关系“随身带”。

  这对正准备从南京“跳槽”到合肥的陈先生来说,确实是一项利好消息。按照《意见》的规定,他如果到合肥工作了,想把医保关系随同转移,就先在南京办理医保关系转出手续,南京医保经办机构为他出具在当地的参保证明,合肥的接收单位就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参保转入登记手续。

  据悉,在长三角不同统筹地区参保的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各地予以承认,合并计算。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视同连续参保,不设立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等待期;超过3个月未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按转入地有关等待期的规定执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之后,从下个月开始,就能按照新就业地的相关规定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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