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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否赔偿
www.110.com 2010-08-12 15:5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赔偿解释》)实施至今,在一定程度上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范围、标准进行了明确,但在实务操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拟从一个案例出发,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利用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应否赔偿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对准确界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费的赔偿范围有所裨益。

  一、问题的提出

  首先我们看一个案例:

  原告吴海与被告吴洋系亲兄弟,相邻而居,但素有矛盾。2007年1月13日下午,原、被告因柴堆放问题发生争执,直至殴打。双方身体均有伤害,原告吴海经医院诊断为,头皮血肿,右前臂、胸背部软组织挫伤,经治疗,吴海共支付医疗费2704.5元,由于吴海参加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因本次损害由医疗保险支付1594.18元,个人支付1110.32元。因原、被告对赔偿问题分歧较大,未能协商一致,原告吴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洋赔偿医药费2704.5元。被告吴洋辩称,原告吴海已经享受了医疗保险,其实际损失仅为1110.32元,其只需赔偿1110.32元。[①]

  一审法院认为,医保政策是基于个人身份通过社会保障体系所享受的一种待遇,致害人不能因此减轻责任,由此,被告吴洋应对原告吴海的全部损失承担责任。二审法院则认为,原告吴海已参加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本次损害所致的实际损失仅为1110.32元,根据“损失填补”原则,被告吴洋只须对原告吴海的1110.32元的实际医疗费损失进行赔偿。

  一、二审法院的截然相反的判决,值得我们深思。医保支付的费用能否算作实际损失?侵权人是否需要对受害人利用医保支付的费用进行赔偿?

  二、实践中的分歧

  关于侵权人对受害人医药费的赔偿责任,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赔偿解释》中,[②]从目前的有关条文来看,法律规定的极其原则,对医疗费的范围、标准都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理论界对此也缺少应有的关注。法律规定的模糊与理论指引的缺乏导致各地法院在审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适用的赔偿标准不一,在对侵权人是否需要赔偿受害人利用医保支付的费用的问题上,实践中做法五花八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

  目前实务界主要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处理模式。一是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医疗费时,扣除了受害人利用医保支付的医疗费用。该种观点认为,患者利用医保支付的费用不属于患者的实际损失,根据民法上的损失填补原则,侵权人在赔偿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时,应当扣除医保支付的费用。如杭州市中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从人身损害赔偿损失填补功能角度出发,在计算肇事人及保险公司具体的赔付数额时,应将医保已支付部分予以扣除。二是侵权人需赔偿受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包括受害人利用医保支付的费用。这种观点认为,医疗保险与侵权纠纷属于不同层次的救济制度,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不应扣除利用医保支付的费用。如《浙江省高院民事审判业务培训班问题解答》[③]中明确规定,享受医保待遇是以患者自己(和其所在单位)支付保险费为前提的,不应因此而减轻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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