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新车接连出问题四次调解方解决
黄某在乐山联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花54800元购了一辆东风悦达起亚千里马轿车,陆续出现气门、汽缸积炭,发动机燃烧系统烧蚀等问题。经四次调解,企业负责免费维修,并承诺5年或10万公里质量担保。
点评:根据《消法》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厂家理应主动承担责任,为消费者提供修理。
案例二:劣质磷肥坑农户农民获赔4.5万元
巴中市南江县贵民乡个体户丁某从市田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康祥”牌冲施磷肥18吨,销售给该乡5人,5人再将肥料卖给97户农民。农户施用后,造成玉米减产。县质监局判定磷肥不符合质量要求。经过调解,该公司赔偿97户农户共计45000元。县工商局对经营者处以10000元行政处罚。
点评:生产厂家的社会责任缺失,生产的肥料不符合相关质量要求,违反了《产品质量法》。
案例三:安全措施不完善购物受伤赔6万
12岁的苏某在南充一大型超市摔伤,住院治疗156天,司法鉴定为9级伤残。经调解,超市支付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61525.83元。
点评:消费场所安全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是近年的消费热点问题。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是消费者重要的权利之一,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也是经营者应尽的责任。
案例四:两级消委携手农民维权成功
WW罗江县农民田某与邹某在德阳市吉峰农机公司购买了一台“华兴FG4小神牛耕整机”。田某首次使用时因耕机失灵,严重受伤。田某向经销商索赔,未果。经两级消委会调解,经营者赔偿田某各项费用28000元,对问题耕机作退货处理,退还田某购机款。
点评:按照相关规定,产品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农民消费者在购买农机时一定要仔细查看,三无农机产品不能买。
案例五:遇上聪明消费者购房“定”金只得退
王某在一房产开发公司看房时,销售人员宣称交房时间为2010年初,王某交了5万元“定”金,在签正式购房合同时,开发商把交房时间写为2010年6月30日。双方就该项内容不能达成一致,王某要求退还“定”金,开发商不退。王某投诉到省消委会,并出示与销售人员的谈话录音,最终要回了“定”金。
点评:目前,一些开发商故意设置“陷阱”,混淆“订”金与“定”金的关系,消费者当遇到消费纠纷时,消费者要学会保留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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