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规 > 食品安全法规 >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3)
www.110.com 2010-07-26 15:03

  (三)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规定情形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四)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的材料及要求,并向申请人发出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视为受理;

  (六)申请事项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生产许可申请,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许可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 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必备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对申请的资料、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核查以及产品质量检验。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组织核查组。核查组由二至四名有资质的核查人员组成,核查组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组织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定实地核查计划,并于核查五日前向申请人发出实地核查通知书。

  实地核查工作一般不超过二日。

  第十三条 核查人员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申请人应当配合核查组的实地核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长核查时间的,应当及时向许可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第十四条 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计划以及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等要求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做出如下处理:

  (一)实地核查合格的,按照规定抽取和封存样品,由申请人依法送交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二)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

  拒绝核查或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导致实地核查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实施的,视为实地核查不合格。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