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风险 >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
构建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防范体系
www.110.com 2010-07-26 15:11

 当今世界,食品安全已成为各国面对的共同问题。食品安全的本质就是食品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风险,其内涵包括危害的程度、可能及其在人们心理上的反映。

  从对食品安全的本质和内涵分析中,我们可得出以下结论:一是食品安全不存在零风险,即没有绝对的安全标准和安全方式。二是食品安全风险应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三是不断研究和寻找已知和未知食品安全风险源,评估其危害的程度与可能,是预防和化解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途径。四是及时、全面、科学传达食品安全信息,才能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减少食品安全危害,化解群众恐慌心理。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不单是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问题,还是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科学研究与评估过程。用目前世界上通行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防范理论来评价三鹿奶粉事件,可以发现我国食品安全防范体系存在着风险交流机制不健全,风险信息停留在各个主管部门内,没能进行交流和综合研判;未建立起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对风险源的识别与确定等环节隶属不同的系统,难以及时完成科学、全面、具有前瞻性的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风险管理仍处于主要针对已知风险控制方面,大量监管资源被投入到本应由企业监控的产品标准实施效果和生产规范与制度遵守成效上,政府管理量大面广而针对性不强,对未知风险心中无数;社会公众的科学认识和舆论引导不够,缺乏恐惧心理安抚,致使“有毒”、“致癌”等危言随处可见,导致不必要的恐慌心理和压力。

  解决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必须尽快构建国际通行的风险分析防范体系,重点采取以下的对策:

  一是整合各方资源,建立起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要将分散于各相关部门的风险源识别与评鉴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综合分析工作机制,使评价结果相互渗透、融合深化,成为监控重点和发现新风险源的有效来源。要以毒理、病理研究为核心,联合检测技术机构,建立危害程度与可能的定性、定量技术分析机制,为食品安全风险提供科学评价。要以食品研究、毒理、病理分析和检测人员为主,建立综合性的技术主体,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提供决策方案,发布风险信息与评价结论。

  二是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监管部门数量,合并监管职能。强化食品安全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责和范围,赋予综合监管和行政执法职权,在各相关职能部门难以协调和明晰的监管环节和职责方面,由综合监管部门统一履行监管责任。

  三是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构建畅通的风险信息处理渠道。不仅要使分散的风险信息迅速有效地汇集起来,进行综合分析与处理,而且还能够及时全面地传递到各相关机构,为他们开展风险评估提供原始资料。

  四是切实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扭转食品安全事故中企业推诿、政府着急、群众不满意的被动局面。进一步强化《民法》在调整产品损害责任方面的利益赔偿作用,加大对违法企业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真正起到保护合法企业的作用。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