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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制度
www.110.com 2010-07-26 15:11

  《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卫生法》比较,突出的变化之二就是增加了“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与“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规定和内容。

《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食品监测是指对某一地区、某一时间某种食品的有计划抽样检测,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检测,观察某种物质在该食品中的含量。监测任务的来源一则根据国家下达的监测计划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的本省监测计划。二则,根据新闻部门、公众反映或者群众举报的信息。通过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掌握的监测信息提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化学、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估的依据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对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由上述可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目的是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客观数据;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意见会指导下一步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度和调整。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河北的“三聚氰胺”事件无疑对这两项制度的建立起到了推动作用,早在2007年在外国已发现食用中国出口的饲料动物急性肾衰死亡案例。实际上这种饲料中已加有“三聚氰胺”如果即时进行食品和乳制品的监测和前瞻性评估,可能会即时修订食用乳的标准。不会出现在“乳与乳制品标准中”没有“三聚氰胺”检测项目、检测报告合格但有毒有害物质不被检出的现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建立使检测机构可以按照监测计划有目的的对食品中某项指标进行动态监测检验,发现擅自添加物质后再报卫生部组织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一方面指导修订检测标准,另一方面指导查处工作。这两项制度的建立附合国情,便于实际操作,为食品安全增加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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