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
关于保健食品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www.110.com 2010-07-26 15:36

   2008年10月24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发言摘登如下:

黄镇东委员说,对保健食品的问题提点审议意见。报告中讲到,“现在保健食品存在很多问题,将保健食品按一般食品管理是不够的,还应该作出更为严格的规定”。我建议这次修改还是要把保健食品的问题列到法律里面去。既然是食品安全法,是食品安全的基本法,保健食品也属于食品中的一部分,能不能国务院出条例?有了条例以后,再加上食品安全法,就可以配合执法了。现在保健食品的量很大,市场销售额已超过1000亿,而且很多都是中小企业生产加工,各方面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怎么适用,都不是很明确,法制不完善,对消费者的权益问题、健康问题都不负责。所以建议国务院先出台一个条例,配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

范徐丽泰委员说,我也支持黄镇东主任的意见,市场上的保健品实在太多了,而且有的还可能不是太健康,如果不加以管理,那么就会成为一个大大的漏洞,食品生产经营者纷纷将其产品名为“保健食品”,但却没有适当的监督,这么一来,恐怕形成有此健康食品不但对健康无益,甚至还有害,所以我支持黄镇东主任的意见。

张继禹委员说,我同意法律委的意见。第一,法律委在最后一段写到要重视保健食品的问题,也非常重要。在这部法律中,对此并没有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在现实中,保健食品已经成为食用品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现在保健食品有不少的生产者和从业者,而且有相当的产值和利润,要保护这样一批企业的合法利益,应该作出相应的规定。第二,保健食品就目前来讲,还不可能被淘汰。所以,要促进保健食品的健康发展,应该对保健食品的标准等事项以及企业的责任作出规定,这样才能促进保健食品有序、健康地发展。第三,保健食品也是关系到许多人民群众健康的食品。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吃到放心的保健食品,也需要法律对此作出规定。

杨邦杰委员说,第69条应急处理措施里,责任定下以后马上就有企业的财产转移、账户封存、停业整顿等很多问题,出了问题后,有债权债务、财产转移的问题。这里涉及到的财产、财务的问题也应该加以规定,也要作为处理措施,以避免公共财政为企业买单。

郝益东委员说,草案里有两条涉及到了信息发布工作,第69条在出现安全事故的时候,有一个信息发布工作的规定。第78条规定了日常信息发布,我认为这两条分开写是比较妥当的。针对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要规范,要经过必要的审批,而且要针对性很强,防止扩大事态,引起恐慌。普通的监测、日常的监督管理发布的信息应是定时的、经常性的,全面的,让大家全面了解我们国家食品安全到底处于什么样的情况。

崔雷平(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说,食品安全法第10条规定任何组织有权举报不法行为,有权了解情况。了解食品安全的情况不怎么容易,所以,我认为对大众的重要产品应有一个公布的渠道,因为让老百姓到部门去了解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认为很困难。就公布的情况,刚才那位委员谈到,如再提高粮价是不是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呢?不能,因为有品牌的问题。如果是好的品牌和坏的品牌都是一样卖低价的话,那他还是要弄虚作假的。如果都卖高价同样还要弄虚作假,不是因为价高了以后就不去弄虚作假了,我们需要有效的手段去监管。公开企业产品的信息,这样本身不但可以形成和维护一些好的的品牌,对我们整个国家的产业改造和提高国际竞争力也会大有益处。

韩德云(全国人大代表)说,对食品安全法草案总则第8条第2款提一点建议:现在生活中,几乎所有违反食品卫生法的事件实际上都首先因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才被发现的。建议对现在这个规定的表述进行修改,第2款第一句“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宣传”很好,但是建议后面“并对违反本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修改为“国家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蔡素玉(全国人大代表)说,第7章中关于食品安全事故通报机制的问题,现在有一个通报的机制,我和陈斯喜委员提出的意见有点相似,建议尽快向中央通报。除了向上面通报以外,如果是牵涉到其他地区的事故,那么也要有很明确的说明,要及时向其他地区通报。如果牵涉到民众的问题,也要及时向民众发布消息,这就牵扯到透明度的问题。希望加强通报机制的透明度。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