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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3)
www.110.com 2010-07-26 15:21

  第十八条 各类卫生监督员的职权和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阻挠和侵犯。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九条 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在各类卫生防疫及药品监督执法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卫生监督员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条 对违法违纪的卫生监督员,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它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聘任的各类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聘任卫生监督员的情况报所在地的省辖市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法设置的助理监督员、检查员以及各地依据地方性卫生法规设置的卫生监督员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级。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过去颁布的有关各类卫生监督员管理的规章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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