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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检验与进出口(2)
www.110.com 2010-07-26 15:23

  宋法棠委员说,出口食品检验问题,这是一直争论的问题。批批检,是检不过来的,我倾向于对第65条做改动。不要说出口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监督、检验,改为监管。“监管”就不是都检,是监督管理。

  南振中委员说,草案第66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口、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鉴于国家质监总局2003年颁布的《进出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对列入进出境检验检疫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建议借鉴这一管理办法,在本法中明确规定对食品进口商、生产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分类管理制度,采取不同等级的管理措施,改善我国对进出口食品的安全监管。

  索丽生委员说,第57条,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检验中除了“资质认定”之外的职责是什么,不太清楚。此外,我们既要加强食品安全、食品检验,但又要防止走向另外一种极端,就是谁都跑去检验,可能弄得商家承受不了。假如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它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食品检验,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检查,也就是说谁都可以随时去检验,可能会影响正常的生产或者经营。我认为,这种执法监督或者检验,最好授权或者委托一家单位来进行,否则或者监管不到位,或者搞乱生产经营秩序。

  高洪委员说,对于检验的标准问题,我认为应该定期进行修订和补充。这次“三鹿奶粉事件”已充分暴露出国内的蛋白质检验“标准”存在严重的缺陷,只是通过测定奶制品中的“氮”含量计算公式来推定有多少蛋白质的现行检测“标准”存在问题,在市场经济下,奶价不如水价,在卖“奶”不如卖“水”的情况下,必然导致奶农在奶内加水,但奶农为了把“奶”交出去,达到目前检验标准的“氮”含量,有的就在“奶”内加尿素,现发展到加三聚氰胺来提高其“氮”含量,这就充分暴露出我们检验“标准”的弊端,为什么不通过其他检验技术来构筑技术屏障,从技术上防止掺假行为发生?应加强检验检测技术的基础性研究,为监测预报提供技术支撑和技术储备。科技部在网上发布了向全国征集快速诊断三聚氰胺的技术,这也说明,我们前期的储备以及基础性的研究不够,因此才会向社会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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