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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检验与进出口(3)
www.110.com 2010-07-26 15:23

  程静(全国人大代表)说,第5章食品检验,第54条,“食品检验机构应依法进行资质认定后”,建议恢复成原来第2稿的“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资质认定”。理由是,明确认定的主体。第57条,建议在最后“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和“并支付相关费用”后面添加“此类费用的支出列为本级财政预算”,因为食品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安全的一部分,行政监督执法的检验费用应纳入到各级财政的预算范围,以确保食品安全监督的实施有效。

  王学求(全国人大代表)说,看了食品安全法草案,我认为有一项缺失,就是对消费者的权利没有进行规定。只是规定了消费者有举报的权利,而且规定得不够详细。老百姓举报食品安全问题,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他们拿不出一定的证据,我认为应该增加老百姓对不安全食品有要求进行检验、赔偿的权利。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应该增加对消费者相应的权利规定。河北省“三鹿奶粉”事件中,有一位甘肃农民发现,他的孩子6个月,只吃三鹿奶粉,孩子得了肾结石,他就认为一定是三鹿奶粉出了问题,结果他就找到质检部门要求对奶粉进行检验,但是质检部门让他交2000元钱才能进行检验。像这种情况的出现是不应该的,我们在法律上,对老百姓权利的要求没有给予规定,所以老百姓没有办法进行检验,因为他是一位农民,要拿出2000元钱是非常不容易的,因此对于消费者的权利,法律应该做出明确的规定,消费者要求检验,检验部门不得收取任何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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