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开始实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长期以来食品标签的问题都倍受各方关注。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于2000年2月15日颁布了《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有关办法已于2000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详细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口预包装食品(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审核、检验管理。
第四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工作,并负责食品标签的审核、批准、发证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食品标签的初审及检验工作。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事先经过审核,取得《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第二章 标签审核
第六条 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在进出口前,应当向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食品标签审核申请。
第七条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二)食品标签的设计说明及适合使用的证明材料;
(三)食品标签所标示内容的说明材料;
(四)进口国(地区)对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
(五)食品标签的样张六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品种及工艺相同、规格或包装形式不同的进出口食品可以合并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第九条 申请食品标签审核时,还须提供相应的检测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能满足标签审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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