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安全法 > 食品进出口 >
出口货物报检知识汇总
www.110.com 2010-07-26 15:24

  一、商品检验的含义(Commodity Inspection)

  1、对卖方交付的货物的质量、数量和包装进行检验,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

  2、对装运技术条件或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缺进行检验或鉴定,以明确事故的起因和责任的归属。

  3、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某些进出口货物或有关的事项进行质量、数量、包装、卫生、安全等方面的强制性检验或检疫。

  二、报检规定

  1、报检单位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国内企业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

  2)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3)进口商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4)国外企业、商社常驻中国代表机构。

  2、报检单位

  1)法定检验的商品,即《检验检疫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2)食品卫生、动物产品的检疫。

  3)危险品包装容器的性能及使用鉴定。

  4)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仓、集装箱等的检验。

  5)对外贸易关系人,如船公司、保险公司所申请的鉴定业务。

  三、报检的工作程序

  1、发货人备齐货物后,在装运前一定时间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填制出口报检单,随附发票、箱单、合同、厂检单等副本。

  2、厂地检验检疫局对所申请的商品进行检验和查验,合格后发出入境货物换证凭单。

  3、货物出境时,经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查验合格,签发通关单或换发检验检疫证书。

  四、产地检验检疫局报检的程序

  (如:产地在湖州,出口口岸在上海)

  1、填制出境货物报检单。

  2、电脑报检的预录入(回执)。

  3、回执及随附单据去产地检验检疫局报检(合同、发票、箱单、厂检单、报检单、包装性能结果单)。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