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条例(5)
www.110.com 2010-07-26 15:24
“非原产材料”,是指用于货物生产中的非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原产的材料,以及不明原产地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海关保税监管转内销货物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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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海关保税监管转内销货物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