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等部委发通知解决私自收养子女问题
www.110.com 2010-08-16 16:50
近日,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等五部委就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联合下发通知。
针对目前存在的国内公民未经登记私自收养子女,因不能成立,导致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等情况,五部委通知要求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做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工作。
通知指出,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解决现存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对于1999年4月1日《》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依据司法部和公安部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办理;对于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区分不同情况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对于私自收养发生后,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或者养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人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被收养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除外),其亲属符合收养人条件且愿意收养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国内公民私自收养,依据《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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