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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教育劳务的营业税优惠
www.110.com 2010-07-15 16:02

   一、“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免税对象

    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所进行的“学历教育”具体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免税范围:1、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收入。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3、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二、“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免税对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二)免税范围

    1、在经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2、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3、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养育服务收入。

    三、 “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

    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不属于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收入,不予免征营业税。

    四、增值税、所得税的优惠

    1、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2、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五、非学历教育劳务应税收入委托代征营业税

    凡由市教委所属部门审批的在全市范围内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取得的非学历教育劳务应税收入,自1999年1月1日起,由市教委成人教育处代征营业税,其代征税款的解缴期限为一个月,并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市地税局第二分局申报缴纳。凡在市内四区的纳税人,由市教委成人教育处直接代征;凡在各市(区)的纳税人,由各市(区)教委成人教育科代征后上缴成人教育处。对其他部门审批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非学历教育劳务行为,应向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

    六、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七、各类学校(包括全部收入为免税收入的学校)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规定使用发票;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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