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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部办企业可享多项税收优惠
www.110.com 2010-07-15 16:13

  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可《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针对西部大开发制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

  通知规定,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且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其中内资企业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实行汇总(合并)

  纳税企业,应当将西部地区的成员企业与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分开,分别汇总(合并)申报纳税,分别适用税率。而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免税的审批程序和办法,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通知最后强调,各地不得擅自扩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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