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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城市基础设施招商引
www.110.com 2010-07-15 16:13

    一、城市基础设施招商引资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

    1.免交:耕地占用税、新菜田开发基金、劳保统筹基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防洪费、临时供电贴费、渣土消纳费及清洁费、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合同预算审查费、招投标管理费、绿化苗木损失费、掘路及管线改移费、征地拆迁管理费、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及占地费。

    2.拆迁安置用房免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防洪费,并享受城市铁路的其他优惠政策。

    3.拆迁安置用房需经市计委确认后方可购买,并按先交后返的方式享受优惠政策;

    划拨土地建设拆迁安置用房以市计委立项批复为准;有关税费减免由各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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