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涉农税收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16:13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二、“以销售农产品为主”是指纳税人月(次)农产品销售额与其他货物销售额的合计数中,农产品销售额超过50%(含50%),其他货物销售额不到50%。
三、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实际销售额不达起征点的,2004年已征税款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四、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小贩,免予办理税务登记。
依据: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涉农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200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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