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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150%技术开发费可抵扣税费
www.110.com 2010-07-15 16:13

  连云港市科技创新大会将于29日上午召开。此前,该市出台了《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以及《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等政策,对该市企业的科技创新工作给予各项政策支持。

  连云港市根据国家、江苏省有关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费;实际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与此同时,连云港市还制定政策,允许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为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创新平台和研发机构,该市规定,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税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另外,该市还规定,由市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市级以上(含市级)的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孵化器等科技基础设施进行评审。经评审为优秀的,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给予一定的运行经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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