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特大干旱受到较大损失的企业可以申请税收优惠。昨日,市地税局消息称,为支持我市抗旱救灾工作,经请示市政府批准,对部分地方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市国税局也同时出台了优惠政策。
市地税局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因特大旱灾遭受较大损失,可按照财税字[94]001号文中“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规定,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通过市政府社会捐赠接收办公室、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等单位,向灾区的捐赠,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企、事业单位在旱灾期间对从事高温、露天作业的一线职工增发的清凉饮料费用,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且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事业单位因旱灾造成的财产损失,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因旱灾被破坏的水利设施进行修护整治所取得的收入,以及为保证人畜用水打井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对旱灾期间因让电原因造成亏损的工业企业的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25%;对旱灾期间从事营运的公交企业月票车辆,车船使用税减征80%.
地税机关解释,以上政策的执行期限是2006年。
市国税局的优惠政策主要有两方面。首先是调减农业生产者从事商品经营征税定额。对农业生产者在乡、镇(县城所在地除外)从事商品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今年9月至12月(税款所属时间)销售定额调整到起征点以下免予征收。
其次是调整企业所得税政策:纳税人通过国家机关、非营利的社会团体(例如市政府救灾办公室、市红十字会、中国慈善总会重庆分会等等)向我市受灾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2006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我市纳税人因特大旱灾遭受较大损失,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我市纳税人因特大旱灾发生的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可在2006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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