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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税收优惠政策摘要
www.110.com 2010-07-15 16:13

  (一)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主要税收优惠政策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桂政发[2001]100号

  (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企业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49号

  (1)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上述第(1)、(2)款中,外商投资企业每一年度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比设备购置的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延续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3)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包括在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凡符合以下条件可全额退还增值税。

  ①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进口商品目录》外的设备。

  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③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④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4)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可执行国家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

  (5)《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的进口设备为电视机、摄像机、录象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限寻呼机、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汽车、摩托车等。

  (6)从事鼓励类生产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或者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可单独计算并享受“免二减三”、“免五减五”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主要优惠政策

  1、 鼓励类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 (桂政发[2001]100号)

  (1)对设在我区的凡是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并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70%(含70%,下同)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不足70%的,仍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我区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等重点产业的工业(加工)企业、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工业(加工)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旅游资源开发企业,以及设在我区的上市公司,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70%,(含70%,下同)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不足70%的,仍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

  2、 高新技术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 (桂政发[2001]100号)

  (1)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定:在国家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设在我区的新办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经认定后可享受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原有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其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60%以上的,可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为了支持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我区规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研制(含自行研制、联合研制)的高新技术成果转让,所得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收益所得,年纯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无)以下的,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新办企业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 (桂政发[2001]100号)

  (1)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3年免征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以上对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除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属于国家规定外,所有的都是我区放宽执行。

  4、 其他类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可以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免五减五”。

  (2)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2号

  外商投资设立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上述“免二减三”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条件的产品出口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由广西商务厅外资处确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

  ①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上述“免二减三”、“免五减五”规定免、减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②对外商投资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上述各类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③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④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⑤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4)《关于进一步鼓励农民进城落户与就业的办法》

  ①凡有相对稳定劳动就业岗位两年以上(指务工经商、兴办实业及被当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具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和生活来源)的农民(含与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申请工作所在城区、乡镇办理常住户口。

  ②已进入本市城区、乡镇落户的农民,其从事生产经营、兴办实业或个体户的,可以对照下岗工人的条件,在工商税务方面一次性享受相应的优惠。

  5、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优惠政策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得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6、关于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通过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3)从事种植业、养植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

  别核算;

  (4)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符合前条第(3)款的规定。可享受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7.地方所得税政策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的税税收优惠规定》桂政发[2003]71号

  (1)在广西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根据税法和有关优惠政策规定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期间,同时免、减地方所得税。

  (2)在广西举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3)在广西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和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50%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4)在沿海开放城市、沿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级旅游城市、边境开放城镇、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开发区和贫困县投资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5)在广西投资举办的农、林、牧、渔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6)外商投资企业在广西转让省级以上(含省级)专利技术等科研成果的所得,免征地方所得税。

  (7)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当年利润不满100万元人民币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8)在广西投资规模举办的建设和经营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9)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须报经企业所在地市、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市、县国家税务局。

  8、项目用地政策

  (1)《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兴办企业的若干规定》(贵发[2001]12号)

  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租地费用)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和选址优先安排办理,实行以下优惠地价:

  ①新建或扩建工业项目需征用土地的(扩建项目限于生产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除外),其征地费用除按有关规定补偿农民的支出和必须支付中央、自治区收取部分外,属本市所收取部分全部免收。

  ②新建或扩建工业项目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除应补偿给农民和需上交自治区的支出外,属本市所收取部分全部免收。

  ③利用国有存量土地建设工业项目的,实行优惠地租,并在前五年可以项目实际上缴税收入地方金库部分冲减地租,土地租金按其他用途租地基本价格的50%给予优惠,并从租地之日起的五年内,用该地块上兴建的工业项目纳税入地方金库总额,减去财政提取用于鼓励投资的专项资金部分后的余额来冲减应交土地租金。

  ④进入工业园区的高新技术项目(经认定),需征用或租用土地的,一律免收征地费用或租金。

  (2)贵港市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贵发[2005]13号)

  ①市中心城区及桂平、平南、覃塘城区,“玉贵走廊”中心镇、重点镇周边国有农、林场的土地,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发展和城镇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土地使用权在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下可以依法发生转移,流转的用途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审批后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企业。妥善解决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等问题。市、县市区分别从土地有偿使用纯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60%,可作为建设用地折抵指标。因旧村改造、迁村并点新增的耕地,允许在本县市区范围内置换成建设用地指标。旧城改造腾出的土地,可作建设项目用地或土地置换的周转用地。

  ②对“玉贵走廊”中心镇、重点镇给予用地倾斜。在“玉贵走廊”中心镇、重点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可分批次供地。列入市重大项目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可作为局部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除外)。中心镇、重点镇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建设项目需征收土地的,按有关优惠政策办理,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中心镇和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用地,可依法办理手续后有偿使用农民集体土地,允许已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依法投资入股兴办企业。

  ③加大对工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的用地支持。市确定的县域重点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需征用土地的,享受市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或自治区最低标准征收。实行工业用地地价补贴办法,各县市区可从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纯收益中,按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专项用于工业集中区项目用地地价补贴。工业项目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于已经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调整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在法定期限内经批准可缓交或分期交纳。

  (3)(加快非公经济发展意见)

  凡落户我市的非公有制企业,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使用土地的,根据投资额度(不含征地、租地费用),在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部分按比例给予财政支持。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万元的,给予相当于其缴交的土地出让金、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部分的28%财政支持;在此基础上企业每增加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支持递增1.5%;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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