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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保税区加工贸易企业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16:13

    国办发[1999]3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为保税区加工贸易企业的发展提供新的机遇。为了充分发挥保税区加工贸易功能的优势,促进加工贸易企业的发展,保税区加工贸易企业除享有福州保税区现有的优惠政策外,还将享有以下八条特殊优惠政策:

    一、福州保税区内加工贸易企业(以下简称区工贸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二、区工贸企业进口料件进行加工,在其仓储、加工以及制成品仓储过程中,不受时间限制。

    三、区工贸企业用进口料件生产的产品,销往非保税区时,不受内外销比例限制,其内销产品可视情况按入区时的料件状态或生产加工后的成品状态纳税。

    四、区工贸企业制成品内销时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时不补征料件自申报进境之日起至进口报关之日止的进口关税税款利息。

    五、区工贸企业因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半成品,向福州保税区海关报备后在区内企业间可自由结转。

    六、福州海关关区范围内的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委托区内其它企业,亦可通过在区内设立自己的法人公司将自用的保税生产料件仓储在保税区内,免征进口关税且不实行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等管理;区内设立法人公司的企业经批准还可开展国际贸易、区内贸易、仓储等业务。

    七、区工贸企业用地,除出让土地使用权外,还可采用出租、借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八、区工贸企业享受加工性企业待遇,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计征。

                                                            福州保税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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